新准则会计处理与税法保持了一致,改变了以往接受捐赠不确认收入的做法。但企业受赠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企业每股的收益水平,为企业调节利润提供了新思路。
四川省汶川县发生的强烈地震,给灾区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助灾区人民早日重建家园,社会各界人士及企业纷纷向灾区捐款捐物。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订并发布了部分支持灾区救援、灾后重建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
此次大灾实际上也是对企业财税管理应急措施的一个考验,提示企业和企业家关注的不仅是慈善捐赠,而是广义层面上的捐赠和受赠业务的涉税处理问题。捐赠企业和个人要充分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受赠企业的财务管理者也要加强对受赠业务的涉税管理。
相关税收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受赠收入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对于企业接受的各种形式捐赠的确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由于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的金额是确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的金额不确定,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接受捐赠收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以款项的实际收付时间作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本条例第九条虽然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明确: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4.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新准则相关规定
1.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企业接受捐赠,并非“日常活动”发生的经常性项目,而是“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界定的“利得”,应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不适合收入的概念。
2.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新会计准则已较为广泛使用公允价值的概念,对于受赠业务,新税法中的公允价值与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已经协调一致。
3.科目发生了新变化,接收捐赠时,不再使用“待转资产价值”及“资本公积”等科目,而是采用“营业外收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等科目。
案例分析
2008年4月,甲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搅拌机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20万元,配套模具价款8000元,增值税税额分别为3.4万元和1360元。甲企业同时用银行存款支付搅拌机的运杂费2万元。假设甲企业除受赠所得外其他的生产经营所得会计利润每年均为10万元,甲乙企业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解析:
1.根据国税发[2003]45号规定,该捐赠较大,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2.对于受赠资产,符合抵扣条件的低值易耗品可以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另外,甲企业支付的运杂费记入固定资产成本,不得作为受赠收入。
3.捐赠当年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所得税费用是按会计利润计算的,那么这部分捐赠所得的营业外收入包含在会计利润中,所以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应当包括捐赠所得应计的所得税。税法上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五年征税,那么,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只是1/5,所以对于另外的4/5形成了暂时性差异,应当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8年甲企业会计处理:
受赠时:
借:固定资产 254000(200000+34000+20000)
周转材料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43360
银行存款 20000
2008年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应纳企业所得税=243360×1/5×25%+100000×25%=37168(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243360×4/5×25%=48672(元)
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8584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168
递延所得税负债 48672
以后四年,每年会计处理应当是:
借:所得税费用 25000(10000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2168 (243360×1/5×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168(243360×1/5×25%+100000×25%)
新准则会计处理与税法保持了一致,会计处理也相对简化,改变了以往接受捐赠不确认收入的做法。但由此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企业受赠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企业每股收益水平,为企业调节利润提供了新思路。因此,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这方面还有待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