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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释疑与质疑

2008-8-15 8:52 《首席财务官》·孔洁珉 【 】【打印】【我要纠错

  《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反垄断”在中国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值得关注的是,该法是对所有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的,如果我们只盯外企而放纵国内企业,是对民族经济发展的伤害,而不是保护。

  2008年7月30日,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宣布收购大宝获批。这也是《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前商务部核批的最后一个外资并购案。

  与强生收购大宝同时在商务部定案的另一起著名并购案也尘埃落定:2008年7月23日,徐工科技公告称,两年合资合同有效期已过,凯雷、徐工、三一重工三方不再就合资事项进行合作。这意味着凯雷入股徐工机械一案彻底失败。

  2008年8月1日,酝酿了14年之久的《反垄断法》终于正式实施,与《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一同,标志着中国民法基本体系初步成形。这部本土企业“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大法由于相关的细则和法规尚未出台,目前看来,除了完善法律体系的“结构意义”外,更多的是向全球市场发出的一个信号:“反垄断”在中国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

  相对于法案颁布首日,国内网络上遍布的针对英特尔和微软等国际巨头的“蓄势待发”,国际专业机构也立即有评论紧跟。美迈斯律师事务所(O'Melveny & Myers)法律专家内森。布什(Nathan G. Bush)表示,《反垄断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将成为继布鲁塞尔和华盛顿之后的第三个“监管之都”。

  欧盟负责竞争事务的委员内莉。克鲁伊(Neelie Kroes)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对于中国来说《反垄断法》的颁布意味着反垄断的工程“才刚刚开始”,因为“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至关重要!”她强调说,一个透明的和无歧视的竞争框架将使中国经济和消费者受益。

  反行为VS.反企业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的客观存在,反对的是垄断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推行的垄断行为。”针对一些大企业的过分担忧,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宁宣凤表示。

  根据新法,企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个方面。

  “反垄断立法原则并不是反对大,而是反对以大欺小;不是反对强,而是反对倚强凌弱。所以在这个贸易过程中,企业必须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反垄断法保护的是公平的竞争秩序,它把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了首位。”“《反垄断法》在根本上是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宁宣凤进一步解释道。

  此外,由于中国正处于由计划体制向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阶段,《反垄断法》还承载着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的任务。“特定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中国的《反垄断法》不仅要维护竞争,还必须‘创造’竞争——法案本身必须成为限制公权力侵蚀市场机制、扩展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利器。” 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法立法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黄勇教授向本刊强调。

  大的企业一定会被关注,但黄勇也提醒中型企业一定不能掉以轻心。“共谋达成价格协议,限制产量的协议,划分地域协议,这些都是各个国家《反垄断法》重点关注的问题。所以不管是大的企业还是其他的这种中型企业,都要遵守这个法律的规定。”

  多机构执法

  在笔者走访的企业和律师事务所中,“经营者集中”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我们目前已经接到了几十个和中国《反垄断法》相关的案子”,美国众达(JONES DAY)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日前公开表示,“这些案例都来自跨国公司,关心的问题都是中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

  “目前该法中对集中有一个综合判断的标准,并不单纯的依照所占市场份额,还有进入市场难易程度,技术障碍等其他综合性的条件。经过经济学和市场的分析,最终判断出被禁止、附条件的禁止,还是批准。”黄勇表示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

  “像凯雷徐工并购案由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先后审查的情况,以后就不会再出现了。”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教授认为这对企业来讲是个好消息。

  “并购是一个战略问题,时机非常重要,如果过了某个时间点,并购的意义可能全部尽失。”一位CFO强调时间价值对于企业并购的意义重大。

  根据本刊调查,“涉及监管部门过多,而这些部门又经常意见相左”是新法颁布之前绝大多数涉案企业对裁决跨国并购争端效率低下的主要抱怨。

  自8月1日起,对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这一项内容的审查权力将由“反垄断调查局”独立履行。外资并购审核权就集中到了商务部,发改委将不再参予。 而此前,由商务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审核外资并购案的情况已经持续了五年。据了解,在国际反垄断领域中,由两个甚至更多同级部门共同对并购申请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核,只有中国一例。

  虽然在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这一项上精简了审核程序,但除此以外,多机构执法体制仍然是《反垄断法》被普遍质疑的一点。根据新法规定,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部门分工执掌反垄断执法权,分别负责对“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 、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专家成员王晓晔表示这是最不愿意看到的一种安排。“不仅因为就同一职能设置多个机构执法成本高而效率低,而且这些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执和摩擦,最令人担心的是职权交叉问题。”

  反垄断留“活口”?

  国际国内的竞争态势令公众普遍认为,《反垄断法》的出台对处于弱势的民营企业是个巨大利好,但该法的一些限制性条款却非常可能为一些原本占市场主导地位的巨头留下“活口”,令这部法律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

  如《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业内专家提出,上面的表述虽然没有明确的企业名单,但国内几乎所有行政性垄断企业都可以适用这一规定。不仅容易被理解为一种市场歧视,而且使维护民营企业的平等权益成为一纸空文。

  凑巧的是,就在《反垄断法》实施首日,北京兆信、东方惠科、中社网盟、恒信数码四家北京防伪企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状告国家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请求确认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

  同时,宁宣凤和黄勇建议想起诉跨国公司垄断的中国企业一定要谨慎起见。“有的反垄断官司会长达七年,除时间成本外,还需要天文数字的诉讼费,每个公司行使‘诉权’前都得考虑企业的实力。事前一定要做好分析,不能随意直觉或者民族情绪,一旦决定起诉,就要做好长期抗战的准备。”

  而无论是在时间成本还是诉讼成本上,多数民营企业都不占优势。

  1890年美国反托拉斯法诞生后,公众“不知其所云”的状态持续了好些年。直到1911年政府最终将曾经不可一世的洛克菲勒标准石油公司肢解成了37个公司,公众才真正理解了何为“反垄断”。

  针对目前一些认为该法主要针对跨国企业的观点,时建中并不赞同,《反垄断法》是一部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制定的法律,对所有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是一视同仁,不存在只盯着微软、英特尔不放的情况。“如果我们只盯外企而放纵国内企业,其实是对民族经济发展的伤害,而不是保护。”

  此外,除了“经营者集中”的相关问题,申报程序;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联系和区别;该法在中国的立法进程以及将来的实施等等方面也是跨国公司关心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