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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07-7-19 14:46  【 】【打印】【我要纠错

  一、取得股权投资的初始计价

  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和非企业合并的两种情况。

  1. 企业合并的股权投资初始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分类,合并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合并方企业和被合并方企业在合并实施前后均受到相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相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合并日合并方所享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在购买日原则上以购买方付出资产、发行债券或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购买成本的公允价值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差额作为商誉。如果购买成本的公允价值小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则应当作为当期损益。

  2. 非企业合并的股权投资初始计量

  如果不是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以取得股权投资付出的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例如:

  (1)支付现金。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发行权益性证券。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确认对第三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该项出资形成的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投资者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明显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入企业实收资本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长期股权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中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参照市场价格取得其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一定的估价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作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二、持有投资期间的会计处理

  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对获得的利息收益或应计利息(损失)的处理,理论上被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式。

  1.成本法会计处理的特点

  (1)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非有追加或收回投资情况,否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利在性质上属于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投资方才能确认投资收益;否则,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也就是说,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所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2.权益法会计处理的特点

  权益法的主要特点是根据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损益不断调整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反映投资方占有被投资方经营损益份额的变化动态: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因为按照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投资方对自己的投资责任只能以出资额为限。

  (4)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之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5)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适当调整后确认。这种调整主要是基于重要性原则,通常应考虑的调整因素包括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减值准备的金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其他项目如为重要的,也应进行调整。

  (6)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3. 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1)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日常核算,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即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间的转换

  无论是由于追加投资导致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还是减少资本导致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基本原则都是以转换当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方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具体规定如下:

  1.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五、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六、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

  1.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2.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应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3.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将该权益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七、披露

  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1.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3.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4.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5.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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