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投资取得存货的成本处理。2006年12月20日,甲、乙、丙、丁、戊五方共同投资设立了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甲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投资(兴业公司作为原材料管理和核算),五方确认该批原材料的价值为10 000 000元。兴业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为10 0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 700 000元。同时,假定兴业公司的股本总额为60 000 000元,甲在兴业公司享有的份额为10%.兴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存货。
「分析」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这个例子中,由于兴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且投资各方确认的原材料的价值为10 000 000元,因此,兴业公司接受的这批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为10 000 000元,将增值税1 700 000元单独作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核算。
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 1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000
贷:股本——甲 6 000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 700 000
「例2」 材料存货期末计量。资料如下:
(1)2007年12月31日,兴业公司库存原材料――A材料的账面价值(成本)为4 500 000元,市场购买价格总额为4 200 000元,假设不发生其他购买费用;
(2)用A材料生产的产成品――W1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
(3)确定2007年12月31日A材料的价值。
「分析」根据上述资料可知,2007年12月31日,A材料的账面价值(成本)高于其市场价格,但是由于用其生产的产成品――W1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也就是用该原材料生产的最终产品此时并没有发生价值减损,因而,在这种情况下,A材料即使其账面价值(成本)已高于市场价格,也不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仍应按4 500 000元,列示在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