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 论
一、 举办“金蝶杯”第二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的意义
二、“金蝶杯”第二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的内容及范围
三、《会计法》概述
四、《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五、《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六、依法设账的基本要求
七、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八、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九、对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
十、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二部分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三)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三、会计年度
四、记账本位币
五、会计凭证
六、会计账簿
七、会计处理方法
八、或有事项的披露
九、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及组成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十、会计记录文字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部分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
一、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及法律要求
(一)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及法律要求
(二)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法律适用
(三)公司、企业会计要素
二、公司、企业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记录
(一)资产的确认、计量和记录
1、货币资金
2、短期投资
3、应收款项
4、存货
5、长期股权投资
6、长期债权投资
7、固定资产
8、无形资产
9、开办费
10、长期待摊费用
11、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的确认、计量和记录
1、短期借款
2、应付票据
3、应付账款
4、预收账款
5、应付工资
6、应付福利费
7、应付股利
8、应交增值税
9、应交消费税
10、应交营业税
11、应交资源各总部
12、应交土地增值税
13、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14、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5、应交所得税
16、预提费用
17、应交教育费附加
18、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19、其他暂收及应付款
20、借款费用
21、长期借款
22、长期债券
23、可转换公司债券
24、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的确认、计量和记录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留存收益
(四)收入的确认、计量和记录
1、销售商品产生的收入
2、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产生的收入
(五)利润的确定
1、营业利润
2、营业外收支
3、补贴收入
4、本年利润
(六)费用的确认、计量和记录及成本的计算
1、营业成本
2、期间费用
3、成本的计算
第四部分 预算会计核算
一、预算会计概述
(一)预算会计的主体
(二)预算会计的对象
(三)预算会计的组成
(四)预算会计的特点
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一)资产
(二)负债
(三)净资产
(四)收入
(五)支出
(六)预算会计报表
第五部分 会计监督
一、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一)什么是内部控制
(二)怎样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
(三)内部控制的检查与评价
(四)相关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
二、各单位应当配合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实行监督检 查
(一)配合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二)配合审计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三)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四)配合证券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五)配合保险监管机构进行检查
(六)各单位对于重复检查等有关情况有权予以抵制
三、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会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验资和其他业务工作
(一)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
(二)对外开放会计市场
(三)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
(四)注册会计师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注册会计师不代表单位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法会计行为
(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五、会计委派制是外部会计监督的一种新尝试
(一)试点的主要形式及效果
(二)对会计委派制的认识和评价
(三)积极探索会计委派制
第六部分 会计机构的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可以实行代理记账
二、总会计师的设置
(一)我国总会计题制度的建立
(二)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三)总会计师的地位和任职条件
(四)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
三、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
(一)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
(二)内部牵制制度
四、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沿革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一)政治素质
(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六、会计人员培训与教育
(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七、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一)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
(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三)移交后的责任
第七部分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法律责任的形式
(三)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会计资料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五、违反会计监督规定的法律责任
六、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
七、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
八、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 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九、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