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用的销售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在这些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的大小和时间是不同的,承担的税负也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可通过税收筹划,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降低企业当期销售额,减少应纳税额。这里只就折扣销售税收筹划问题作简要分析。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10%,购买20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一规定,无形中就为企业提供了节税空间。
在这里需要说明两点:第一,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贷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如在10天内付款,贷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第二,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的条款计征增值税。
例:某市大型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七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 30元的商品(购进价格为18元。均为含税价,下同);三是购物满100元,返还30元的现金。该商场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额为100元的商品,其购进价格为60元,进项税额为60÷(1+17%)×17%=8.72元。消费者同样购买100元的商品,对于该商场选择哪种方式最为有利呢?
我们将三种促销方式的涉税事宜逐一进行分析。
方案一:打折销售。商品七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增值税:70÷(1+17%)×17%-8.72=1.45(元);城建税: 1.45×7%=0.10(元);教育费附加:1.45×3%=0.04(元)。合计应纳税:1.45+0.10+0.04=1.59(元)。
方案二:赠送商品。销售商品增值税:100÷(1+17%)×17%-8.72=5.81(元);赠送3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30 ÷(1+17%)×17%-18÷(1+17%)×17%=1.74(元);合计增值税:5.81+1.74=7.55(元)。城建税:7.55×7%= 0.53(元);教育费附加:7.55×3%=0.23(元)。合计应纳税:7.55+0.53+0.23=8.31(元)。另外,赠送商品获得的利润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三:返还现金。销售100元的商品增值税为5.81元,城建税:5.81×794=0.41(元);教育费附加:5.81×3%=6.17 (元):合计应纳税25.81+0.41+0.17=6.39 (元)。另外,返还现金应由商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很明显,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最优,企业上缴的各种税金最少,后两种方案次之。因此,我们建议该商场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第一种方案,可使企业降低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朱自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