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企业汇算清缴应关注的调整事项
1、借款利息。
①对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除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及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予以资本化外,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列支。超出部分不得列支,应调增应纳税说的额。另外,银行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可在税前列支。
②投资人按规定投入的注册资本不得列支利息。
③企业注册资本在未投足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借款利息也不得列支。
2、应付福利费的余额
税法对企业福利费用的管理除了实行与职工工资相同的备案制度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以及各地政府规定提存三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以及财务制度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外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3、计提的坏帐准备
税法规定除从事信贷、租赁的企业可根据年末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外,其余的各项准备不得扣除。
4、财产损失
①税法要求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②财产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税前列支。
5、预计负债
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有可能产生的预计负债是未实现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6、不合法的原始单据。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白条、过期发票等不合法单据,税法规定所有不合法支出和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均不予税前列支。
7、超标的交际应酬费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0.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0.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超标部分不予扣除。
8、其他调增的项目
各种行政性罚款和滞纳金、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给境内职工的支付的境外保险机构的保险费、用于境内公益、救济以外的捐赠以及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接受的货币捐赠、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等均应调增应把税所得额。
二、 调减应把税所得额的事项
1、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
盈利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到10%以上,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加扣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以前年度一次摊销的开办费。
会计上规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摊销的开办费,税发上要求在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的分期扣除,两者之间的差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在摊销当年已作纳税调增的开办费,可在不少于5年的时间内转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凡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
另外,应把握一条新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03号)的精神:“为便于管理,对本通知下发后凡属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设备退税,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所需凭证资料,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一律暂不退税,待监管期满后,确认其”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再予以退税”。
4、其他纳税调减项目。
计提的减值准备的冲回、国债利息收入等均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