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地说,增值税是对商店在买进卖出商品过程中所赚取的利润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商店分为两种不同的登记形式,即公司类和个体工商户类。在纳税上公司类和个体工商户类同样是有很大不同的。
个体工商户的缴税管理上有个特别的称号叫“双定户”,税务部门的分类中又叫C类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双定”是指定期、定额缴纳增值税。
在商店开业注册及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有介绍,在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后,紧接着需办理税务登记。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其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即被认定为C类纳税人。
(1)双定户的认定。新办税务登记的承包户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后第一、第二、第三个纳税月份必须如实就其生产经营情况申报纳税(在办好税务登记证时,发证处会给你发放一个“双定户纳税申报卡”,用于第一、第二、第三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第三个月申报纳税的同时,向办税大厅的文书发放受理窗口领取《固定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及时填好后再交回原窗口。税务局校税科在10天内会派专人到商店进行调、查,如果其账册不全,不能准确提供纳税依据的,税务局就将你核定为“双定户”,即作为定期定额征收的C类纳税人。同时,税务机关将根据你经营行业、经营规模、经营地点,结合填写的《固定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内容校定C类纳税人认定通知单上的纳税额,以后就按该核定纳税额办理纳税。
提示
商店业主应该知道,税务局是采用盈亏平衡法和毛利率测定法这两种方法来确定个体工商户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数额的。
①盈亏平衡法(费用测算法)。这一方法是根据纳税入即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费用支出情况,来测算个体工商户的保本营业额(假定纳税入经营利润为零),在此基础上估算出商店可能的获利能力,并以此来制定征收增值税数额的。本法适用于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其计算公式为:
月营业额=月费用总和/毛利率-征收率(税率)
上式中的月费用总和主要包括每月支付的水电费、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或摊位费)、店房租金(自有店房按同等出租店房折算成租金)、运杂费、广告费、雇工工资、业主生活费、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如果是承包户、租赁户还应包括上缴的利润和各种租金费用。
②毛利率测定法。在有的商业区税务局并不需要做具体的毛利率测算,同一商区之内,同样的商铺,同样的经营性质,如批发城内的摊位或同一街之内的商铺,其经营额和毛利率受市场制约趋向平均化,故税务局一视同仁,对所有摊位和商铺核定同一标准。由于个体工商户采用的是“双定”征税方式,即由税务局核定销售额和征收额,核定的征税额中包含了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且核定的额度在一年内一般不作调整。如税务局认为你的商铺的销售额为60000元/月,征收税额为2400元,则每到月末,不论你经营额是多少,赚钱与否,都按此额度征收。当然,如果你的商铺长期达不到此经营标准,可向税务局提出重新核定。
对业主而言,要想少缴税只有多做生意,那才是扩大利润的根本方法。
(2)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判断划归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标准是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并且不能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正因为不能建立规范的核算体系,有些商店甚至没有专职的财会人员,不能提供准确的进项税额,也就不能采用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来核算应交增值税,故采用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抵扣。
虽然小规模纳税人用简易方法(征收率4%)征收增值税,不抵扣,但根据对企业实际纳税水平的测定,同抵扣后的17%的税负水平大致相等,不会负担过高,故称为简易方法。
公司类商店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时,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的。在税务分类上划分为B类纳税人,根据1998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指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其销售额。”
提示
公司类商店办理税务登记时,首先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相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与一般纳税人不同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按销售额的4%征收,并且无进项税额可抵扣,一般纳税人按17%征收,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主要标准是商店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财务制度健全,有专职财会人员,能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可以向税务局提出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开户账号;有关销售资料证明,如普通发票的销售记录,或者是向税务局提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告单》底单;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交税务局审核,一般在30天内会作出答复。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批复后,企业的纳税人即从B类上升为A类,成为一般纳税入。可以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核算上也完全不同于小规模纳税人了。
一般纳税人有两档税率:
基本税率:商店经营普通商品,税率适用17%;
低税率:商店经营如粮、油、液化气、煤气、天然气、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等类别商品,可适用13%税率。
①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商店在采购货物时所负担的税额,也就是支付给供应商的税额。进项税额代表了采购商品时支付的增值税的部分,这部分税额是可以用来抵扣的。它构成了增值税组成部分的基本部分。
②销项税额。如果商店采购回来的商品是卖给另一个生产使用者而不是消费者,那么商店可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收取商品价款和增值税。因为售出价总是大于购进价,因而增值税中的销项税额也就大于进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的部分代表了买卖商品过程中的增加价值,也就是增值税所要收取的部分。这种情况下计算应交的增值税金额公式为:
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其中,进项税额是销项税额中扣减的部分,所以通常就称进项税额可抵扣。
如果商店采购回来的商品是向广大消费者直接出售的,消费者不需要增值税发票,在这种情形下首先表现出来的是无销项税额,企业只有进项税额,也就是只有抵扣额。没有销项税额记录,也就不需缴纳增值税了。
这么大的漏洞税务局显然是不允许存在的,故对于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发票,而销售是面向广大消费者的,税务局采用的是将销售收入视为包含有增值税的销售收入,这样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就需要将视为含增值税的收入分离,分离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不含增值税的纯销售收入;另一部分是销项税额,用作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依据,分离的换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换算前销售额合计数/(1+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换算前销售额合计数-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若商店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有公司类型客户前来购买,需要开增值税发票才能成交,而商店只领购了普通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商店可以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的条件和程序是:
①购货方需是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有购货合同,并详细写明采购商品数量、规格、单价、金额;
③在税务局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告单》,并按开票金额的4%当即交纳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商店已开办,但还未核定销售额和交税额,可否购买发票呢?
规定是:在未核定“双定”指标前,购买发票时,百位数的一本交保证金1 000元,千位数的交保证金3000元;在核定了“双定”指示后,可以购买发票的规定为:
纳税额在2 000元以下的,可以购买十位和百位数发票;
纳税额在2 000~5 000元的,可以购买千位数发票;
纳税额在5 000元以上的,可以购买万位数发票。
(4)举例。
①某“双定户”:当月实际销售额记录为58 642元,核定的销售额为60 000元,应纳税额2400元,按核定额度2 400元交税。
②小规模纳税人:商铺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即C类纳税户,当月销售记录为146 850元,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税率=146 850元×4%=5 874元
③一般纳税人:如果向其他生产型客户销售,可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家电商场在月底汇总进项税额记录为18 654元,销项税额记录为27645元,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7 645元-18 654元=8 991元。
如果向零星消费者出售商品,不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记录销项税额的。
某食品百货超市月末进项税额记录汇总数为28 654元,当月销售收入记录汇总额为318467元,按照公式分离销售收入中包含的增值税。
采含增值税销售额=换算前销售额合计数/(1+17%)=318467元/(1+17%)=272194元
销项税额=换算前销售汇总数-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18 467元-272 194元=46 273元
应缴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6 273元-28 654元=17 6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