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再投资退税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其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处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地方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的免征和减征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再投资退税额应以分配利润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适用的税率,把分配利润换算为税前利润进行计算。
再投资退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税额=再投资额÷(1-实际适用的原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 实际适用的原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企业收到退税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将再投资利润额在不超过5年时抽回,或者再投资项目不符合退税规定时,应将已退税款再补缴。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企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下列情况下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1.外国企业在我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这种情况下,以外国企业所得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活动的所得,税务机关可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其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的支付款额中扣除,并在规定期限内缴入国库。
(1)计算出应支付给外国公司的款额:
借:利润分配一应付股利
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
贷:应付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2)计算应代扣税款
(3)实际代交所得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