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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证券基金——基金发行和赎回

2007-8-28 10:56  【 】【打印】【我要纠错

  一、基金发行和赎回核算原则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基金发行和赎回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1.封闭式基金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成立时,实收基金按实际收到的基金发行总额入账。基金发行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结余,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2.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额随时增减。基金成立后,实收基金按实际收到的基金单位发行总额入账;基金成立后,实收基金应于基金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

  3.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或赎回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日,按照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未分配收益和损益平准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将确认有效的申购款项分割为三部分,分别确认为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损益平准金的增加或减少。

  4.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接收基金投资人有效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收回申购款项,尚未收回之前作为应收申购款入账。

  5.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按规定收取的申购费,如在基金申购时收取的,由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直接向投资人收资,不纳入基金会计核算范围;如在基金赎回时收取,待基金投资人赎回时从赎回款抵扣。

  6.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尚未支付之前作为应付赎回款入账。

  7.开放式基金按规定收取的赎回费,其中基本手续费部分归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所有,尚未支付之前作为应付赎回费入账;赎回费在扣除基金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所有,作为基金收入入账。

  二、基金发行和赎回账务处理

  ㈠封闭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会计核算比较简单。基金募集发行期结束,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基金单位发行总额,贷记“实收基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例如,某基金管理公司发行某证券投资基金10亿份基金单位,每基金单位发行价格1.01元,支付发行费用500万元,则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500万元

  贷:实收基金                          100000万元

  其他收入                             500万元

  ㈡开放式基金。

  1.基金认购业务。基金募集发行期结束,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基金”科目。

  2.基金申购业务。基金申购确认日,按基金申购款,借记“应收申购款”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实收基金”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贷记“损益平准金”科目。

  3.基金赎回业务。基金赎回确认日,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科目,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应付投资人赎回款,贷记“应付赎回款”科目,按赎回费中基本手续费部分,借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赎回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部分,贷记“其他收入——赎回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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