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支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应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会计规定,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不可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资产的增加,因此,会计上不能作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
例:某机械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机床一台用于新增加的一条生产线,该机床成本价8万元(同期同类产品销售价10万元)。根据会计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97000
贷:产成品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年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该机床应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该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其他项目纳税所得合计为零,则应纳所得税为6600元(20000×33%)。作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6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600
分析:
1、《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根据这一规定,这笔应纳的所得税应计入在建工程支出。问题是所得税不同于其他支出,假设该企业其他项目纳税所得为亏损,则实际应纳所得税会少于6600元,甚至为零(其他项目纳税所得亏损额大于或等于20000元)。因此,如统一规定将实际应纳的所得税计入在建工程支出,将缺乏可比性。
2、根据财务会计连续性经营假设及历史成本原则,该机床在有效使用年度内,会计上累计计提折旧为97000元。由于税法规定该机床在领用时已作视同销售处理,也就是说税法认定的该机床原价为117000元,税前应扣除的累计折旧额同样为117000元。显然,会计累计折旧比税前可扣除折旧额少20000元。
综上所述,该业务采用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较为妥当:
借:在建工程 117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0
产成品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