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金是指企业拨付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职能部门、施工单位、车间等)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或零星开支等使用的款项。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备用金的预借、使用和报销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或挪用他用。支付的备用金,应在规定期限办理报销手续,交回预额。前帐未清,不得继续支付。
“备用金”帐户应按备用金的领用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根据备用金的管理制度,备用金的核算分为定额管理和非定额管理。
1.定额管理。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报销。财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管理费用”等帐户,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帐户,报销数和拨付数都不再通过“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
例:企业物资供应部门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财会部门根据核定的备用金定额8000元,以现金拨付。
借:备用金——物资供应部门 8000
贷:现金 8000
上述物资供应部门报销日常管理支出5600元
借:管理费用 5600
贷:现金 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