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是施工企业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对于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了3种:
1.施工期较长、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
2.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
3.能确认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完成合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显然,对合同收入的确认,建造合同准则与相关税法规定存在着时间上和金额上的差异。举例说明如下:
某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万元的建造合同,工程已于2002年7月3日开工,到2003年12月10日完工。该合同在2002年末预计总成本为80万元,2002年末实际发生的成本为20万元,双方实际按工程进度分段结算工程价款,2002年结算金额共计15万元,实际收到的结算价款为15万元,营业税税率为3%(不考虑教育费附加等税金)。该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2002年: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2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200000 2.记录已结算的工程价款
借:应收账款 150000
贷:工程结算 150000 3.记录已收的工程价款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0 4.计算完工进度=20÷80×100%=25%;2002年确认的收入=100×25%=25(万元);2002年确认的毛利=(100-80)×25%=5(万元);2002年确认的合同费用=25-5=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工程施工——毛利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7500
双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15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金额为双方结算的工程结算款,实际上缴的营业税应为0.45万元(15×3%),此时“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为贷方余额0.3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500
贷:银行存款 4500
2003年:
实际发生的成本为60万元,结算价款为85万元,实际收到的结算价款为85万元。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6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600000
2.记录已结算的工程价款
借:应收账款 850000
贷:工程结算 850000
3.记录已收的工程价款
借:银行存款 850000
贷:应收账款 850000
4.2003年完工进度=80÷80×100%=100%;2003年确认的收入=100×100%-25=75(万元);2003年确认的毛利=(100-80)-5=15(万元);2003年确认的合同费用=75-15=6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工程施工——毛利 1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2500
双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85万元,此时实际上缴的营业税应为2.55万元(85×3%)。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500
贷:银行存款 25500
5.工程完工时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 1000000
贷:工程施工——毛利 200000
工程施工 800000
由此可见,企业在计算与缴纳营业税时会出现时间性差异,在工程完工时,“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借贷方发生额最终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