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审计局审计复核工作制度
(一)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强化审计机关内部控制,严格依法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结合本局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复核工作制度。
(二)本复核工作制度所称的审计复核,是指审计机关内部的复核机构和复核人员依法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三)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归口业务股审核、专职人员复核和分管领导审定三级复核审定制。
(四)审计业务股长对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专职复核人员在审计业务科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及所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五)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的决策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和主管领导分工负责的审定制度,一般审计事项由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由业务会议审定。
(六)审计业务股长(股长为组长的项目,由副股长审核)应当对审计全过程的合法性、充分性、准确性、客观性进行全面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七)审计组归口业务股根据审计报告审核意见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连同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报送专职复核人员复核。
(八)专职复核人员收到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九)专职复核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1.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3.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
4.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6.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是否适当;
7.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8.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十)在复核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通知审计组限期补正。
(十一)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在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补正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十二)复核工作结束后,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将复核意见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归口业务股。审计业务股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连同复核意见书一并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业务会议审定。审计业务股对复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当报请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提交业务会议审定。
(十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代拟稿的审定事项: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3.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4.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5.提出的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
(十四)复核意见、业务会议纪要应当连同其他审计材料一并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十五)年度终结后,复核机构或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对本年度审计复核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复核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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