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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审计局重大事项审理制度

2009-10-21 10:08 来源:湖北省巴东县审计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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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审计事项审理制度。

  (一)审理委员会:

  由正副局长、各股股长组成,审计组成员列席。

  (二)审理的范围:

  1.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

  2.对单位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和对个人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

  3.涉嫌贪污、贿赂等案件,需要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4.对有关责任人员需要进行党、政纪处分的;

  5.县领导交办或局领导认为需要提交审理的审计事项。

  (三)审理程序:

  1.凡属上述范围的审计事项,承办股室负责人应向办公室提出审理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在一周以内(特殊情况除外)安排审理时间,由局长主持有关人员进行审理。

  2.承办的股室负责人应严格把好审计底稿和取证关,并在底稿上进行审签。审计查证结束,拟出审计报告,经被审单位签署意见后,附上工作底稿和取证材料,提交审理。

  3.需要审理的审计事项由承办股室的股长、审计组成员及23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4.审理会议由承办的股室负责记录,写出《重大审计事项审理情况表》送与会人员签名。并根据审理纪要撰写审计结论与决定文稿,送局长审签。

  5.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将审理会议纪要装订至该项审计档案中归档。

责任编辑: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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