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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评价量化办法(试行)》 出台

2009-10-21 16:18 来源:海城市审计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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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近日,海城市以市委 、市政府两办文件形式,出台了《海城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涉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三个主要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 《办法》规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 、合规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以及应当实现的工作目标和履行的经济责任。主要包括:各项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 、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廉洁自律及廉政建设情况四项内容;《办法》规定,对未经审计的事项、不属于审计范围的事项 、审计证据不足或缺少评价标准的事项,不应做出审计评价 。

  二是明确了审计评价的方法 。《办法》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主要采取百分量化考核的方法,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 、合法性 、和效益性,经济目标完成情况,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和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审计评价结果按照得分多少分为优秀、称职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 。《办法》强调,领导干部如果存在贪污受贿或者行贿,挪用公款 、私设小金库 、占用公务拒不退还 、私存私放公款 、拒不提供及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私自销毁财政财务资料等行为,无论评价结果得分多少,一律评为不称职。

  三是明确了经济责任的界定 《办法》规定,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界定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种 。对于领导干部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授意 、指使 、强令 、纵容 、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失职渎职行为,应界定为直接责任;领导干部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的行为应定为主管责任;而对于领导干部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则定为领导责任。

  《海城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量化办法(试行)》的出台,对于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行政效果 、行政能力和廉洁自律情况将发挥重要作用 。

责任编辑:小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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