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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保康县要求加强民政资金监管

2009-10-21 11:34 来源:湖北省保康县审计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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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湖北省保康县采纳审计部门关于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建议,由审计、纪检、监察、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通知》,从三个方面进一步严格民政专项资金物资管理使用。

  严格救灾资金物资使用范围。明确各乡镇要遵守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民政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必须分别核算,统一管理,单独报表。救灾资金和物资只能用于紧急转移、抢救和安置灾民;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灾民的倒房恢复重建;采购、储运救灾物资。除此之外,一律不得动用救灾专项资金。严禁出现挪用、挤占、截留、贪污等现象。

  严格民政专款专物发放程序。明确救灾救济资金使用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救助对象要按受灾种类、灾害损失程度、需救济资金物资数量、有无自救能力等进行系统分类。按照本人申请、村组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直达到户的程序和方式,确定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凭救助卡领取救灾救济款物。乡镇不得将救灾救济资金、物资直接分发到村由村干部自行安排,必须由乡镇直达到户。低保、五保和优抚等专款都必须由银行直达到户,其它资金也应逐步做到直达个人,自然减员对象要及时上报民政部门核销,杜绝虚报冒领现象。

  严格民政专项款物监管。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将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监管重点,对容易出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日常监督,不定期对各地民政专项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检查。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给予相应地组织处理;对长期、大额挪用、挤占民政救灾资金,截留、贪污救灾款物等情节较重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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