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深化区级预算执行审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预算执行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国家审计机关的一个永恒的主题。做好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在维护经济运行秩序,推动财政四项改革,规范财政收支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的职能作用,是审计机关的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我区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自《审计法》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走过了14年不平凡的道路,在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促进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历史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如何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如何在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继续在查错纠弊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把握总体,从制度层面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促使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有效地发挥了审计的建设性作用,是摆在我们每一个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者面前的一个新课题。为此,本人拟就如何进一步深化预算执行审计作一些初浅的探讨:
区级预算执行审计是区审计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有关财政审计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审查和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对本级财政及区属预算执行部门和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筹集、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以及组织政府预算收支任务完成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由此可见,区级预算执行审计涉及的面非常之广,不仅包括本级财政和地税,还包括区属所有参与预算执行的部门和单位。只要涉及到财政性资金,不论纳入哪一种方式管理,都是审计监督的范围。在理论上好说,并有根有据,理直气壮,但在审计实践中,确实存在体制机制以及相关的现实问题,我们必须面对,同时还要作进一步思考和探索。
一、审计体制的盲区影响了区级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的完整性。
财政就是政府收支,同级审就是审计政府的收支,财政的核心职能就是资金分配,怎样分?分给谁?分多少?要做一个计划,这就是预算,在计划的实施中遇上突发事件需要修改计划这就是预算调整,一年完了,要扎个账,归纳一下收支结余情况,这就是决算。这样一来,财政的分配职能涉及到四个环节:预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财政决算。按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只能对本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另外三个环节,审计不能涉足;如要涉足没有法律依据,是审计的盲区。依法审计,只能审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不能审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和财政决算。财政分配涉及到上述四个方面,而审计只能涉足其中的一个方面即“执行”,这给审计带来的第一个困惑就是财政在资金分配方面的自由支配权实在太大,且不完全受审计监督。举例说明:预算编制中,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都是固定的,项目经费有很大的弹性空间,收支两条线在形式上做到了,但挂钩部分,打入项目经费,扩大了预算编制中支出金额,把隐性的挂钩通过人大的批准合法化,使得审计难以监督。第二个困惑就是财政在预算编制中通过转移支付作掩护,把预算超高的部分做下来,为机动支出预留空间。类似于违章建筑,不能长高长胖,就往下做,挖地一层,房屋的空间就多一层。上级补助预计得越少,自由支配的空间就越大。举个实例:07年预算上级补助10500万元,实际补助21827万元,其中大部分都是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超出预算的部分有11327万元,就是机动财力,如遇有临时追加支出,动用了这部分机动财力,虽然在支出总额上增加了,但按预算法的规定,可以剔除这个因素,不影响预算支出的控制比例。由此可见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得越少,财政对无预算安排的部分机动支配权就越大,财政尝到这个甜头,在近几年的财政总预算的编制中,对上级转移支付等补助性收入的预算往往留有较大的机动空间。这一点,从预算补助收入占实际到位的补助收入的比例越来越低,就足以说明财政在预算编制中是故意压低基数的,审计还是无法监督其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第三个困惑就是同级审仍然象一个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按预算法的规定,人大审查批准预算,无预算安排的就不能列支,由于财政预留的空间较大,往往将无预算但不得不支出的支出丢在一个兜底的包罗万象的大筐子里面,这个大筐子名叫其他支出,07年其他支出1.8亿元,占总支出的比例接近20%,这其中有很多支出如对企业税收返还奖励等,都是政府领导同意的,财和政两个字连在一起,表明钱是政府的,审计财政就是审计政府的钱,就是审计自己的上级,审了自己的上级后首先要向自己的上级汇报,然后再代表自己的上级向人大汇报告,审计处于政府和人大的中间,既做到查深查透,又要协调好各方的关系,同级审如何深化,确实值得研究。
二、审计管理的盲点影响了区级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的权威性。
每年审计,都要向人大报告全口径财政收入完成情况,国税部门征收的税收收入是全口径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新的税收法规出台后,国税部门征收的收入占全口径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根据审计实践,地方税收部门在税收征管政策执行上总是存在一些例如已开票未入库、应收未收等问题,而国税部门在税收征管政策执行方面的情况,地方审计机关是不得而知的。因为按照现行审计管理规定,地方审计机关是不能对国税部门进行审计的,但又要向人大报告全口径财政收入完成情况,因此,审计只能依据国库提供的报单反映国税全口径财政收入完成情况。由此形成区本级财政收入执行中的严重缺陷,导致区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是不完整的审计。
三、审计问责机制的缺失影响了审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
审计是监督部门,主要职能就是监督,基本职责就是查问题、揭露问题,直接问责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审计查出问题并提出建议后,要靠审计人员去督促整改。没有一整套审计与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联手督促整改并跟踪问责机制作保障,这个督促的力度是打了折扣的,督促整改的效果也是不佳的,最明显的就是你今年查了,他改了,明年再查,又犯了,屡查屡犯,屡犯屡查,断不了根。比如:国有资产纳入预算管理,这是预算法规定的,但是在执行中,总有一些变通,先搞一个过渡户放一下,理由是这种收入不稳定,可以有意识地调节财政收入,避免大起大落,有利于财政收入保持稳定增长。于是在这种理由的掩护下,每年都存在大额的国资收入未纳入预算,几千万的资金沉淀在过渡户里冬眠,长年存在应收未收、应缴未缴这样一些突出问题。
四、做好区级预算审计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要做好地方预算执行审计,首先要消除目前审计体制上盲区的影响,从法律法规和制度层面上,增加审计机关对预算的编制、预算的调整和财政决算的审计职能,保障区级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其次是建议上级审计机关将同级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授权给地方审计进行,以保障区级地方预算执行审计全口径财政收入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第三,要建立一整套审计与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联手督促整改并跟踪问责的工作机制,以保障审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除此,还有做好具体的同级财政审计,一是要继续加大对财政支出结构的审计。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区级预算执行审计要在对财政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分析财政支出的结构是否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进行了调整,支出的重点是否放在为政府的正常运转提供财力保障,是否加大了对教育、社会保障、城市建设、医疗等社会公益性事业支出的力度。二是根据审前调查所获得的资料,选择一部分部门和单位,重点审计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申请拨付使用和执行情况以及项目经费的收支结余,用于印证部门预算编制的可行性、立项的真实性、执行的合规性,有无以项目为名挪着它用等情况,反映部门预算的执行水平。三是跟踪部分专项资金主要是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四是继续关注国资办、财源办等有关科室银行账户收付记录,查看是否有转移外借等情况,促使其进一步规范管理。(本三是跟踪部分专项资金主要是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四是继续关注国资办、财源办等有关科室银行账户收付记录,查看是否有转移外借等情况,促使其进一步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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