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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2009-10-28 08:40 来源:厦门市审计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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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规划、项目审批、项目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减少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出台《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即对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方式、金额在2亿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资使用后,运用科学、系统的分析评价办法,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以及效益和影响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该市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工作在全国居于前列。

  据厦门市审计部门介绍,为了整合对政府投资建设的监管资源,该《管理办法》规定,由市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和建设管理局等部门组成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依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负责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明确由市发改委、财政、监察和建设管理局负责对项目后评价的实施及整改进行监督;市审计局依据审计职能和有关法规,对项目后评价实施过程、问题整改和成果运用进行监督。

  厦门市出台《管理办法》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实施过程、功能技术、资金管理、经济效益(包括财务分析、国民经济评价、环境保护等)和公共效益六个方面。同时对项目后评价实施过程分为项目业主单位自评和工作小组委托两类。对应进行自评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6个月内或投入使用12个月内,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按程序报送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对于工作小组委托的项目,明确由市发改委和市监察局直接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实施。

  建立项目后评价违规追究责任制是该《管理办法》的一个特点。在项目后评价实施过程中,要求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后评价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和信息资料。对项目后评价中发现违反政府投资管理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理,视情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悉,厦门市政府出台该《管理办法》后已开始实施。

责任编辑:香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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