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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秭归县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出台医保惠民政策

2009-11-26 18:13 来源:湖北省秭归县审计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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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湖北省秭归县审计局在对该县2008年度五项社保基金审计过程中,通过对该县2008年医保金管理运行结果分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比,发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缴费标准偏高,待遇享受却偏低,制度机制存在缺陷等问题。根据审计结果以“当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急需完善”向县政府专题报告,建议建立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机制,实行城乡医保一体化,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此报告引起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督促医疗保险机构采纳审计建议,以“提待”促“参保”,制定并下发了《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分别作了如下调整:

  一是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3万元提高到5.7万元,在现行基础上提高报销标准2.7万元。居民大额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维持8万元不降低,居民参保患者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医疗保险报销金额由11万元提高到13.7万元。

  二是建立居民门诊医疗统筹制度。原《秭归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到2009年12月底。2010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将执行新的居民门诊医疗统筹办法,该办法将比2009年 更加实惠,门诊报销每人每年报销总额可达140元。

  三是取消居民转宜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必须先行自负医疗总费用10%后再按比例报销此项规定。

  四是提高城镇居民慢性病门诊的报销比例。符合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条件,经批准办理慢性病门诊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比例由的40%提高到45%。

  五是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甲类药品报销比例。城镇居民住院治疗使用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乡镇医疗机构由原来的70%提高到75%,县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60%提高到65%、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50%提高到55%。

  近日在审计回访中了解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2008年6月启动以来,截止目前,已有近4000人享受到了住院报销待遇,累计报销医疗费用近500万元,并在全省率先出台了《秭归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受益人数达到了5000人,报销门诊费用达6万元,广大城镇居民真正享受到了医疗保险的实惠。新的医保政策的出台,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全面提高医疗保险待遇,让惠于参保者,切实减轻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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