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市政府出台加强审计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审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加突出地发挥审计工作的职能作用,日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并经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8月8日,该市以通知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印发《实施意见》,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意见》紧密结合苏州审计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从组织领导、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批、上报审计情况办理、审计结果整改落实等六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加强审计工作组织领导方面,《意见》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创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各地区、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并支持和配合审计,对拖延或拒绝提供审计资料、干扰和阻碍审计正常开展、甚至威胁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审计机关要忠诚履职、主动发挥建设性作用、维护公信力,在促进构建法治、绩效、透明政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在审计项目计划审批方面,《意见》要求,审计部门于年初将依据《审计法》、上级审计机关下达和组织部门委托的项目计划报送市政府,获准后,直接批转有关地区和部门。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项目的,须报市政府审批。
在上报审计情况办理方面,《意见》要求,审计部门及时通过各种载体将审计情况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审计报告和信息,按照请示类公文审批程序及时报市领导阅示。
在审计整改落实方面,《意见》要求:被审计单位或相关部门应据审计建议或移送处理书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告审计部门;市领导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抓紧落实,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整改情况;人大常委会在“同级审”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由市政府组织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并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整改结果报告;审计部门可将未整改落实到位的问题移送监察部门研究处理,同时可据政务公开的要求,按规定程序将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意见》还重申贯彻执行市政府《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关于加强开发区财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计算机联网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个文件规定,要求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配合审计工作有序开展。
此外,《意见》还从“明确分工”、“明确任务”、“明确责任”、“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职责”四方面,明确了上级审计机关对苏州市开展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为今后有效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苏州市开展各项审计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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