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修改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自2007年5月8日实施以来,审计工程项目119项,审计投资额13.15亿元,在内部审计和社会中介组织两次审计的基础上,再次审减投资额8871.2万元,净审减率为7.6℅,帮助被审计单位化解债务纠纷498万元,挽回经济损失915万元,移送案件线索3起,有2人被依法判刑,有3人受到组织处理,政府投资审计在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加强项目管理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进一步规范管理,黄石市审计局针对实施两年来的实际情况,修改完善了《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经市政府同意以黄石政规[2009]12号文件于2009年8月28日出台执行。
新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四部分内容,在招标标书、签订施工合同文本阶段增加了“建设单位必须以招标文件、中标文件为基础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前,需先将合同文本交审计机关备案。”的内容;建设单位在制订建设项目招标标书中和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文本中加入四条款“如漏列四条款,建设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给国家建设资金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人员责任,四条款如下:
(一)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之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含补充合同)总价的80%;
(二)自审计机关下达工程造价审计结果征求意见通知书之日起,施工单位必须在10天之内前来审计机关核对并签署意见,逾期视为默认审计结果;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审计机关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做出审计结论;
(四)施工单位报送审计的工程造价结算(决算),经国家审计机关审减额超过15%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在政府投资审计经费保障和经费支付管理方面增加了“政府投资审计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和相关支付、管理”的内容;为避免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增加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审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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