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审计局出台简易审计工作程序
《程序》界定了审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规定将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年度财政财务收入或支出总额在150万元以下的行政事业单位或部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临时交办的审计(调查)事项纳入实施简易审计程序范畴。
《程序》规定,实行简易程序的项目,无需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以及审计处理处罚事项汇总表,也不提交审计业务定案会议。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代拟稿可不再表述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原因分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要求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代拟稿)之日五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审计项目正常纳入复核程序,审计组根据复核意见采纳情况,再次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填制《审计发文签批单》,由科室负责人签字、法制机构审核、领导签发后执行。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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