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区审计局是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做好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区政府每年对投资审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根据投资规模、难易程度、效益大小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标底、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审计、人事部门联合建立“审计人才库”,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审计机关可以从审计人才库中抽调相关专业人员编入审计组参与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办法》要求,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要在合同结算方式中注明“工程造价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此外,该办法还对政府投资审计的项目计划安排、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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