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预算执行情况自查工作实现了制度化
近日,云南省审计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各地、各级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审计中,无论是否安排审计,都应事先开展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自查情况报告的要求,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2009年度省级部门单位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与省财政直接发生缴、拨款关系的124个省级预算单位就2009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这是云南省审计厅继去年在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中推出要求省级预算单位就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工作新举措后,今年将自查工作制度化的具体体现。
去年,云南省审计厅共组织162个与省财政直接发生缴、拨款关系的省级预算单位,就2008年度本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开展了自查工作,督促各预算单位认真检查了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扩大了预算执行审计的覆盖面,提高了单位依法理财意识,对各预算单位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自觉规范财务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今年,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自查工作将涉及到与省财政直接发生缴、拨款关系的各委、办、厅、局等124个单位。自查范围主要是:预算编制和批复、预算资金拨付、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非税收入和支出、国有资产管理、社保政策执行、银行账户开设及管理、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各单位自办经济实体清理等情况。通知要求各单位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纠正和规范,于4月30日前形成书面材料送交省审计厅。同时,对自查工作走过场,自查发现不了问题,或对存在问题不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以及自查报告内容不具体,无相关数据的部门和单位,审计机关将在下半年安排重点抽查。7月,省审计厅将把自查报告的相关情况纳入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并分别向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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