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政府采纳审计意见建立财政资金审批制度
日前,平阳县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财政资金有关审批程序的意见》,把财政资金审批过程纳入制度化轨道。
近年来,平阳县审计局在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县政府在财政资金审批方面没有制订相应的制度或办法,导致财政资金审批不够规范,甚至出现多头审批、随意审批等现象,从而削弱了预算管理,破坏了预算的严肃性。为此,审计建议县政府要重视财政资金的审批管理,完善财政资金的审批程序。
平阳县政府十分重视审计建议,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及时出台了上述文件。文件规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遇抢险救灾、重大政策出台等不可预见因素或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经费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县财政部门提出,县财政部门依据县级财力酌情予以处理。文件还明确了追加额度的审批权限,如追加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部门审批核拨,报县政府备案;额度在5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含)的,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上报县长审批;额度超过200万元的,报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此外,文件还就年度新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部门预算经费拨付、土地出让金拨付、专项资金安排和分配以及县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作了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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