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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审计厅落实修订后审计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0-05-13 14:30 来源:江苏省审计厅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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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充分发挥条例对审计业务工作的规范指导作用,切实提高全省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能力和水平,4月28日,江苏省审计厅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条例的最新规定,对我省审计业务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同时也是在审计操作规范层面上,对5月1日《审计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的有力呼应。

  针对条例最新规定的以及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意见》分别从六个方面予以阐释和说明。一是关于特定对象审计项目的告知,《意见》要求审计机关对需要告知审计项目计划的特定对象,应向其送达书面告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二是关于公布上市公司审计结果的告知,审计机关对需要公布审计结果的上市公司,应向其送达书面告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三是关于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意见》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事项,并明确,政府紧急交办的有关书面材料,可以作为政府批准的依据。四是关于专项审计调查程序,《意见》对审计机关开展专项审计调查送达专项审计通知书、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等各个环节的法定程序作了明确。五是关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处罚依据,明确2010年5月1日以后,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依据,主要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处理处罚依据除上述依据外,还可以是《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一款。六是关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申请救济的途径,《意见》明确了审计机关在审计决定书中告知审计对象政府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审计事项范围、途径和具体期限。

  《意见》从审计工作实际出发,以《审计法实施条例》为准绳,以规范审计行为,指导审计工作为目标,针对性地将条例中的新要求,新变化融入审计实务操作,为全省审计人员在条例正式施行后在审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前做好了准备,推进了我省审计业务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进一步体现出我省条例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性,广泛性和前瞻性。为全省审计人员充分践行条例,迎接条例的正式施行,为江苏审计事业在条例的指导下,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基础。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辛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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