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出台《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去年至今,宜昌市审计局按照审计署、审计厅部署,对该市中央新增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和审计调查。同时,会同市纪检监察部门对全市所有中央新增投资项目进行了摸底督查。针对审计查出的部分工程前期工作不充分、档案资料工作薄弱、配套资金不到位等问题,该局在2009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报告中予以披露,得到了宜昌市人大、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严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今年,宜昌市发改委、财政、监察、审计四家联合出台了《宜昌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该《办法》规定由各职能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项目验收组,对全市2008年来由各级发改部门审批并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的所有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对同一批文批复的多个小规模投资项目和点多面广、规模较小、工艺技术简单的项目,可以采取集中验收的形式,以节省时间和费用,提高工作效率。
该《办法》明确了竣工验收依据、验收条件、验收内容、验收程序以及发改、审计、城建、环保、公安消防、档案等部门的职责分工。竣工验收由发改部门组织,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其中审计部门负责竣工决算审计核查。同时,《办法》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中出现的一般或严重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规定对不合格项目不予通过验收,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迟迟不履行竣工验收手续,以及验收发现设计论证失误,未经批复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改变中央投资用途,不按规定招标,不按要求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等重大问题,由监察部门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该《办法》的出台,在促进加快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综合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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