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审计局启动审计项目审理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作用,近日,滨州市审计局制定出台《滨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全面启动审计项目审理机制。
《办法》界定了审理工作的性质和范围,规定法制机构对审计(调查)实施方案进行前置审理,并以审计(调查)实施方案为基础,对审计(调查)项目实施的过程及结果进行全程监督、审核。《办法》规定实行二次审理制,即审计组在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前,应将有关审计资料提交法制机构先行审理,审计组以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待审计组所在部门形成审计报告、决定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再提交法制部门进行二次审理。
《办法》规定了审理的八项主要内容:一是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时,是否进行了调整并履行了相关程序;二是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日记中得以真实、完整地记录;三是审计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四是审计日记记载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完整地编制了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五是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是否表述清楚,数据无误,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六是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无隐瞒、遗漏问题;七是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等等;八是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
《办法》明确了审理部门的权限和责任。一是审理部门的复审权限。审理认为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如私设“小金库”、国有资产流失等特别严重问题没有查出,法制审理机构经领导批准后,下达审计项目复审通知书,责成审计组或直接组织对有关事项实施审计或调查,直到落实为止;二是审理部门的退回权限。对于审计方案的审理,强调审计实施方案的源头指挥作用和可操作性。要求审计组在充分的审前调查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方案必须列明审计资金总量达80%,延伸二级单位达60%.审理认为审计方案内容不全面、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内容不全面、不完整,方案中有关审计内容未体现的,一律退回审计组补充缺失内容,直至符合审理要求;三是明确划分岗位责任。法制机构负责人及审理人员对其所出具的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业务机构对审理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承担责任;对审计结果类文书中存在但审理未发现的重大问题与法制机构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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