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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审计局“十不准”狠抓廉政建设

2010-09-08 13:51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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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不准授意被审计单位安排到营业性娱乐、健身、保健场所或其他形式消费。违反此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支付其所有费用。

  二是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出资的参观旅游活动。违反此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支付其所有费用。三是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现金、消费卡、有价证券或给予的劳务费、加班费、资金、补贴等。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退回的,必须及时登记上交局机关。违反此规定,

  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和晋级提拔使用,并责令其足额退赔所获得经济利益。

  四是不准长期私自占用被审计单位的财物。违反此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收缴或责令退赔所获的经济利益。

  五是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违反此规定,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党员,所在科室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科室,并收缴或责令退赔所获的经济利益。

  六是不准泄漏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违反此规定,将根据泄漏情况造成的后果予以相应处理。

  七是不准个人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处理意见。违反此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为项目审计组长的取消审计组长资格。

  八是不准利用查出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作交易或利用审计职权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违反此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责令退赔所获的利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是不准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事实或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违反此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和晋级提拔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是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或通过中介组织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以及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违反此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党员,所在科室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科室,并责令足额退赔所获的经济利益。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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