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审纪检联手查处案件见成效
近几年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审计局与纪检部门、检察机关加强协作,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成功查处了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办案法律效果。
2008年12月,审计部门向纪检部门提供有关某镇原党委书记袁某经济问题线索,纪委初查后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立案查办了袁某受贿案。据查:袁某在担任袁州区某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万元。2009年1月24日,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袁某犯受贿罪,叛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已缴纳)。
2009年12月,审计部门在对某场场长龙某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其有挪用公款的嫌疑,即将初查材料移送纪委,纪委基本查清事实后又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立案后查清某场原场长龙某、出纳刘某、会计姚某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共同私自将该场公款30万元借与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获取利息6万元予以私分。2010年7月,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三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非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近日,审计部门又与检察机关联手,扩大战果,深挖犯罪。立案查办了该场原办公室主任凌某受贿5万元的案件。
2010年7月,袁州区审计局将在对袁州区水务局的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某镇原副镇长袁某在分管镇采砂办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袁州区河道采砂管理办公室领取办公经费5万元后将此款据为己有的事实移送区检察院,检察机关据此进行初查,并已正式立案查办。
多年来,审计部门与纪检部门、检察机关通力合作,使各自的职能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特别是审计的职责作用更加得以彰显,同时大幅降低了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的办案成本,缩短办案时间,如:袁某受贿一案,从立案查办到法院作出判决,仅用2个月时间。增强了打击犯罪的震憾力,办案社会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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