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文告知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为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规范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的实际,于今年8月由厦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厦门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在全市范围试行。
《告知办法》规定,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组织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时,书面告知其任期内应履行的经济责任,必要时由审计机关提供经济责任内容咨询和辅导。要求被告知的对象任职期间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准确把握应履行的经济责任,并将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列入干部考察及年度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报告,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同时在任期届满或任内被调任的,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告知办法》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类别、不同级次的领导干部,告知任职期间应该履行的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履行贯彻执行政策的责任;二是履行完成工作目标的责任;三是履行遵循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及程序的责任;四是履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的责任;五是履行内部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的责任;六是履行管理、监督责任;七是履行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责任;八是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党委、政府要求应当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有关事项的责任。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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