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审计局利用AO审计查处税务部门代开发票行为
日前,洪湖市审计局大胆尝试A0审计方法,在采集到税务部门大量业务数据后,多方位进行数据筛选,结果从发票领用及发票代开数据中发现了新问题。
以前是少数商贸企业代开发票获取手续费,近年发票管理逐年规范后,审计发现,以个人或项目部等名义在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现象日益增多,如地税部门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国税部门的增值税,这些代开的发票一般是与工程建设、大额设备采购有关,在国家资金中列支,并且发票上只有税务部门的专用章。
审计人员通过对筛选出的数据结果使用去向调查发现,主要存在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借用资质后承接的转包分包工程,以项目部、个人、中标单位名义开票;二是某些单位自身虚列工程名称、虚列支出套取资金;三是低价购置设备后高价开税票报账;四是按工程合同金额直接用税票列支后再施工;五是工程中标单位直接多开税票,加大工程材料成本支出,减少人力成本支出等。
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现象日益增多,往往是只考虑到眼前利益,片面认为税源没有流失,但对社会造成了危害:一是为转包分包工程顺利结算提供了便利;二是为某些单位设立小金库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为设备中间商获取暴利、偷漏税收提供了机会;四是违背了工程按形象进度付款的基本原则;五是为偷漏个人收入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埋下了隐患。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税务部门也不能例外,更不能只考虑眼前利益或者开具人情发票,应大力推行发票领用制度。确实要代开发票的单位应要求纳税人加盖企业法人公章,同时要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能代开单位名义的发票。
税务部门在了解到代开发票危害性后,正着手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并出具相关制度更正不当行为,从源头上防范社会性腐败问题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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