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加强法制建设改进审理工作提高审计质量
(一)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对依法行政、依法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审计厅领导班子始终把依法审计、依法审理,保证审计质量作为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来抓。围绕加强法制工作,建立了处室、中心组学法制度,做到逢会必讲。要求全区审计机关的领导及其人员要带头执行好各项法律法规。长江厅长经常在中心组学习会、厅务会和全厅干部大会上对依法审计、依法处理处罚进行讲解和动员,阐明重要意义,并及时准确地传达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和要求。同时强调,全区审计机关作为经济执法监督部门,要带头模范执法、守法,时刻牢记审计职责,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做到学法、知法、用法。
按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2000年出台)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出台)规定,全区审计机关及其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并制定了具体办法,对审理工作进行了大胆实践、探索和总结,并取得了共识:提高审计质量是摆在审计机关面前的十分重要的问题;审理复核工作是审计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和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保障。通过开展审理复核工作,可有效提高审计认定事实和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的准确性,进一步完善审计程序,强化质量控制,明确审计责任,增加审计透明度,防范审计风险,促进依法审计。
(二)健全机构,加强对依法行政、依法审理工作程序的组织领导。
按照审计署和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审计厅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为加强依法审计依法处理处罚工作,审计厅自2000年起先后设置了法制处和审理处。成立了由长江厅长任组长,党组成员、总审计师郭少华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审计厅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法制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情况通报、信息反馈、日常检查督促、年终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厅法制处配备相应的专业工作人员,负责法规普及、法治宣传、处罚听证、行政诉讼等工作。同时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也设在法制处,确保了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审计厅于2003年在全国审计机关率先组建、成立了审理机构——审理处(当时为内设处室,2006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首次提出制定和实行了“集体审理审计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对所有审计项目统一由厅审理处审理,并实行“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制度。同时为推进此项工作在全区的开展,审计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切实加强审理复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区审计机关均要设立审理委员会并内设审理科、股(室);制定审理制度并对审计项目进行集体审定;审理委员会集中审定的审计项目应当是本级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所有审计项目。为此审计厅还进一步完善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计项目审理办法》。由此全区审理工作经历了起初由兼职人员对部分项目的审理到专职人员对全部审计项目的审理,再到现今的由厅审理委员会集体进行审定的转变,审理工作步入集体审定、程序规范的轨道。据统计,审计厅自2004年至2009年共计审理审计项目304个,提出审理意见、建议1021条,全部被业务处采纳。上述审计项目均未发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政府裁决问题。经过实践和不断完善,审理工作越来越显现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促进交流、规避风险和提高质量等优势。
全区审计机关领导高度重视审理复核工作,建立了相应的审理复核机构,审计项目的专职复核工作由审理部门或法制部门负责,并配备了专职复核人员,为顺利开展审计复核工作奠定了基础。目前,审计厅在“三级审理”、“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总审计师对三级审理把关”的程序,使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三)科学制定计划,健全规章制度,确保法制、审理工作顺利实施。
1.审计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全区审计机关的实际,对依法行政工作作出整体规划,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贯彻落实审计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实施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整体规划,制定了年度计划,使依法行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2.审计厅注重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先后针对行政事务、机关事务、人事管理、学习教育、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电子信息网络等方面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制度、中心组学习等60多制度并汇编成册。坚持以制度促工作、促管理、促提高,使广大审计人员养成遇事找制度、办事遵循规定的良好习惯,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促进了依法审计工作的发展。
3.为使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使相关准则和办法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便于实际操作,全区审计机关结合自身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机关审计复核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审计机关复核人员守则》、《内蒙古自治区审计机关审计委员会审定审计报告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等规定。
二、进一步完善审计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一)审计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全区审计工作实际,先后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审计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审计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审计厅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的通知》等规定,通过建章立制,规范审计执法行为。
(二)结合目前全区审计工作法规制度体系不尽完善的现状和审计执法过程中的具体需求,审计厅正在积极谋划适应全区审计法规制度框架体系建设工作,从去年开始全面启动了全区审计法规框架体系建设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0—2015年审计法规框架体系建设规划》(详见附件)进行制度建设安排,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对现行的全区审计法规进行归类、整理。二是梳理执法依据情况。三是认真研究目前需要制定出台的法律法规。四是对全区审计法规体系建设任务进行分解,由厅法制处牵头组织,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业务处室及盟市审计部门,以形成合力。五是制作全区各类审计业务文书统一范本,以规范审计法律文书。六是派员学习考察其他省市审计法规体系建设情况。协调政府法制办、人大进行立法调研,力争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条例》。七是报送立法计划情况。八是根据全区审计工作需要,及时向政府法制办报送了立法计划情况,并争取通过政府立法。
三、积极探索审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和方法
(一)全区审计机关通过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广大审计人员的审计质量意识和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同时针对审计质量要求继续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来保证审计质量。全区审计机关制定了审计质量责任制、审计复核和审理工作暂行规定、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审计人员错案追究制度等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等。特别是制定并实行了审计项目由审计组组长、业务处(科室)、法制审理处(科室)三级复核制度,个别盟市审计机关复核人员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审计情况,实行对审计项目进行现场跟踪复核的尝试等。厅审理委员会审定审计项目制度,集体审定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及结论性文件,为规范审计行为,严格审计执法,提高审计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审计结果基本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评价客观。但同时还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个别盟市和部分旗县区审计局对本级完成并下达审计决定的项目不能全部进行审理。部分盟市审计机关选择部分比较重要的审计项目召开会议进行审定,一般审计项目由分管领导负责审定;审计的基础工作还不够扎实等等。具体有:一是审计实施方案不够规范、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够强。二是审计通知书不够规范,缺少相关具体内容。三是有的审计工作底稿未引用相关定性法律法规,或者引用的法律法规不准确。四是没有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书面承诺,或承诺书无被审计单位盖章、领导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审计组长签字等。五是审计证据不够充分。六是法律法规引用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不具体;引用超出效力范围的法律法规,引用失效的法律法规等。七是审计定性不够准确。八是审计评价不够准确。九是审计处理处罚也有不当之处。十是审计揭露出的重大问题不多。十一是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的问题。比如审理机构还没有健全、职责还完全履行到位。
(二)进一步改进和深化审计工作的措施。审计项目实行三级审理制度和召开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6号令进一步明确对审计项目实施审理的法定程序。对此全区审计机关注重抓了贯彻落实。已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审计机关领导更加重视和支持审理工作,有条件的旗县已设立审理(法制)机构,并挑选业务骨干从事审理工作。二是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审理文书,完善和修订审理等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强化三级审理机制,明确各级审理的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审计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审理人员对审计全过程分别进行审理,审理委员会对审计报告进行集体审定,层层把关,保证审计质量。三是转变观念,彻底改变过去凭经验操作的做法,围绕审计质量这条主线,对准则执行讲求实效。四是审理人员不断提高政策理论知识、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知难而进,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树立控制与服务并重的科学发展观,营造和谐的审理氛围,并利用审理过程中掌握信息的有利条件,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注重从机制上、制度上分析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审计机关科学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五是举办不同层次审理培训班,组织外出学习和交流,提高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六是完善审计项目审理会议制度,实行民主决策,防范审计风险,提升审计质量,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四、持续不断地进一步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审计机关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实施意见》安排,审计厅制定了中心组学法、厅领导班子专题法制讲座和集中培训制度,制定了本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工作经费,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教育。法治学习、教育和培训工作做到了人员、时间、经费 “三落实”。去年底全员参加了“五五”普法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均在优良以上。
(一)学习培训内容的精细化。一是强化党的十七大精神及宪法的宣传教育。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目标,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作用,掌握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积极引导广大审计干部自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树立宪法的权威性。二是不断强化综合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年审计厅均要组织审计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并将依法行政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中,实行一票否决制。本年度中,出现审计质量问题,发生被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审计项目所在处室及其相关责任人将被取消年底评优资格。
(二)注重学习培训方式的多样化。一是集中学习培训。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首先对全厅审计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如去年3月和8月,分别聘请内蒙古财经学院教授和审计署法制司法制专家讲解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审计署6号令等。其次,组织相关专家及人员深入到东中西部盟市审计机关分片进行了法律法规知识的集中培训。比如对今年国家新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讲解,做到了在全区审计机关范围内送教上门。二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在审计系统内网和审计厅门户网站上开辟了“法制工作动态”、“法制宣传”、“政策法规”、“法制教育培训”、“审计业务文书模板”、“预防职务犯罪”等栏目。收集整理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汇编》,制作了《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调查(询问)笔录》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等电子模板文书,并提供给广大审计人员使用。同时,还将《内蒙古财税法规汇编》(1997年至2006年)十年电子版法规设计开发出软件,并在审计厅门户网站设专栏,供全区一线审计人员和广大网民查询使用,对依法审计依法处理处罚和宣传审计法律法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三是除利用内网进行宣传外,还采用讲课的形式进行培训。比如去年8月,在全厅集中整训培训班上,厅法制处派员作了题为“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审计质量”的专题讲座,并将讲座课件放在内网上供全区审计人员学习思考,还将课件发往各盟市审计机关。四是积极派员参加政府法制办举办的法律法规培训班,去年厅法制处全员参加了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行政复议等培训班,全部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同时还积极参加了审计署举办的法律知识培训班,并派员学习考察了这方面做得好的兄弟省市的经验和做法。
五、狠抓审计质量建设,不断规范审计执法程序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审计机关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办法》(暂行)规定,审计厅狠抓审计质量建设。在审计全过程中,要求全区审计机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程序。从制定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等均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和审计署6号令中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操作。 对全部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实行业务处、审理处、总审计师、审理委员会多级审理复核制度,认真执行公示、听证、罚缴分离等制度,重大审计处罚决定按《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规定备案并及时报送。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没收入均由被审计单位直接上缴各级国库。要求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如实反映问题;做到对问题定性准确、依据充分,处理处罚适当;做到审计评价客观公证,实事求是。因此,保证了审计质量。
与此同时,审计厅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办法》,每年对全区审计质量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将情况在全区通报。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全区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先后修订和完善了《内蒙古自治区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优秀单项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综合性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等规定,有力地提高了审计项目的质量。同时,2008年至2009年我厅报送的参加全国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比的二个项目,分别被评为这二个年度的全国审计机关受表彰的审计项目。
六、注重做好日常法律事务的协调工作
审计厅负责联系纪检、检察院、公安等相关执法执纪部门,并在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负责联系审计署、人大、政府法制办等相关工作。一是参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法制办与审计相关的法规的制定工作。每年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送达的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认真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二是进一步完善落实与纪检、检察、公安等机关在审计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审计质量和效率。三是积极搞好特约审计员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向特约审计员通报全区审计工作情况,欢迎特约审计员对审计厅的政风、行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特约审计员寄送审计资料等。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2010—2015年审计
法规框架体系建设规划
为了推进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审计机关依法规范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自治区实际,并根据《审计署2008—2012年审计法律规范建设规划》,制定本规划框架体系。
一、《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政府办公厅已印发,需修订)
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政府已印发,需修订)
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办法》(已制定,已批准)
四、《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与资源环保资金审计监督办法》(未制定)
五、《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未制定)
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贷款和转贷资金审计监督办法》(未制定)
七、《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支审计监督办法》(未制定)
八、《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费征管审计监督办法》(未制定)
九、《内蒙古自治区国有经济审计监督办法》(未制定)
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资金绩效审计监督办法》(未制定)
十一、《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审计监督办法》(未制定)
十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业务审计监督办法》(未制定)
十三、《内蒙古自治区非国有经济审计监督办法》(未制定)
十四、《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监督办法》(未制定)
十五、《内蒙古自治区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办法》(已制定,需修订)
十六、《内蒙古自治区企事业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办法》(未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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