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刍议审计整改难的“难点”所在
审计机关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下达审计决定,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时进行整改,是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法审计的终极目标。通过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可以维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严肃性,追究有关违纪违规人员的责任,可以起到预防腐败的预警作用。但在现实审计工作中,经常出现不和谐的音符,部分被审计单位存在同类问题屡查屡犯,对审计决定要求整改充耳不闻,审计整改情况很不乐观,存在很大的难点,主要表现在:
一、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目前还没有出台围绕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性规章制度,还需在制度和机制上进行完善。要出台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系列规定,对审计整改工作的各环节进行细化,对审计整改工作的效果进行量化,对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其它相关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审计机关成立至今,审计部门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仅局限于审计决定书,没有相关制度约束被审计单位及主要领导,说到底,被审计单位愿不愿意整改、怎么整改、整改到什么程度,还是取决于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尚若有整改机制约束,特别若有组织监督机制约束,那整改效果会很乐观。
二、认识不统一。一是地方领导对审计整改工作还没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实质性的支持力度,整改工作的氛围不浓,有待进一步改善整改工作的外部环境。二是审计机关对于审计整改的认识也不统一,重视违纪资金的收缴,忽视审计问题的整改,认为审计整改是被审计单位的事情,与审计机关的关系不大,没有将违纪资金收缴与审计问题整改摆在同等位置,从而也没有积极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三是审计回访还流于形式,认为审计项目已经结束,违纪资金已经收缴,再到被审计单位会增添麻烦,有些问题被审计单位可能无法整改到位,去了也白搭,因此也就没去回访。即使有的进行了审计回访,也还存在蜻蜓点水,敷衍了事的情况,总之,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力度不大,整改率较低。
三、整改不到位。主要表现在被审计单位存在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故意拖延、蒙混过关的错误认识,即使被要求整改也只是有选择性整改。对其有利的部分,也无需花资金的容易整改到位;而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追回挪用资金、整改以前年度违纪违规等问题,态度就变得消极,整改很难到位;对于属于体制、机制范畴的不规范、不完善、不合理的问题,更不用说,被审计单位无法整改到位。
四、督办不严厉。截至目前,审计机关普遍适用的是“谁审计谁负责”原则,主要由审计组长或主审人员负责跟踪落实被审计单位整改,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审计人员熟悉情况,工作可以保持连贯性。但实际情况是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已经与被审计单位建立一定的联系,存在早不见晚见、怕得罪人的思想,加之又比较清楚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因此在督办审计整改方面就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督促整改不严厉,从而导致了“重处罚、轻整改”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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