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长佘立柱要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十不准”
2010年7月,竹山县审计局组织全局力量成立10个审计组分赴全县17个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全面开展2009年度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审计调查,揭露查处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提出了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建议,引起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近日,县长佘立柱主持召开全县财政资金监管专题会议和相关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警示谈话会,要求全县上下认真整改审计查明的问题。
县长佘立柱就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提出了“十条准”要求,即:
一是不准擅自发包,三十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实行竞争性谈判,敲定施工队,三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统一招投标;
二是不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
三是不准擅自调整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部门或乡镇不得擅自调项、扩项、缩项,不得二次分配;
四是不准私设“小金库”。所有专项资金必须存放在财政部门设置的规定账户上,不得以个人名义以存款单的形式存放财政性资金;
五是不准长期延压、滞留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下拨后,当年必须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个人,严禁积压、滞留;
六是不准将专项资金划入政府机关事务室。县级财政拨付财政性资金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达项目单位和个人。授权乡镇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必须及时直达项目单位和个人。授权乡镇支付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必须及时直达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划转乡级政府机关事务室,中转支付;
七是不准假票入账,白条入账。每项工程必须有工程预算、合同,以及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按竣工决算列工程支出;
八是不准套取、骗取上级财政性资金。严禁编报假项目、假合同、假花名册套取或骗取资金;
九是不准违背专项资金报账制规定。没有按规定要求执行报账制的,财政及主管部门停拨或不再安排资金;
十是不准抵扣各类惠农补贴资金。各项惠农补贴资金,必须实行“一折通”发放到个人,不得用于抵扣农民欠款、不得用于抵缴新农合基金、不得用于抵交三农保险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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