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审计局:浅谈《审计准则》三大廉政特色
国家审计署一再强调,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党风廉政建设也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这两条“生命线”说明了提高审计质量和提升审计人员素质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家审计署9月8日新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8号令),纵览“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 审计实施 、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附则”等七章内容,深切感到《审计准则》作为审计业务的规范,不仅自始至终贯穿着重视审计质量这条“生命线”,强调《审计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见《审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而且蕴含着党风廉政建设这条“生命线”的廉政思想,对内加强审计队伍的职业道德修养和廉政纪律建设,保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对外“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见《审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六条)。
《审计准则》的颁布和执行,对规范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促进廉政建设,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认为整部《审计准则》在三个方面突出贯彻了廉政建设是审计工作“生命线”的思想,具有鲜明的廉政特色。
一、进一步明确了审计人员的道德性要求。
加强审计队伍和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审计人员职业素养,是审计人员的基本的职业要求和思想根基。而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与遵守廉政纪律是密切关联、目标一致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是指对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业务能力、工作规则及所负的责任等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所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在《审计准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中,把原先制定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中成熟的内容规定吸收进来,突出强调了遵守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恪守各项基本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应有的独立性等要求,这是《审计准则》的突出亮点和特色。
《审计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并对基本职业道德作了5个方面的严格界定和诠释。
一是严格依法。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
二是正直坦诚。要求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三是客观公正。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四是勤勉尽责。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五是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同时考虑到审计机关在目前形势下的工作实际,对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等情况,也对其职业道德操守要求在《审计准则》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作了规定。由此可见,《审计准则》对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的高度重视。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要求。
审计人员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是法律法规赋予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宪法》、《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从审计机关组织和领导体制、审计职责和权限、审计经费和审计人员履行职务的保护等方面,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作出了规定。
《审计准则》在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中,明确提出了“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审计准则》从第十六条至二十三条主要明确了审计人员保持独立性的要求,列举了审计机关可能遇到的损害审计独立性的4种情形,即“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等。明示了所应当采取的回避、追加限制、复核和人员交流等制度措施,并对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的要求作了相关规定。这些内容,覆盖全面、针对性强、言简意赅,说明了审计的独立性之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可谓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审计的独立性倘若缺失,必然会影响审计结果的客观评价,影响审计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值得关注的是,《廉政准则》在该章第二十五条专条规定了“文明审计”的要求,将“文明审计”的概念和外延作了固化,要求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为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有效地开展审计工作,要求“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审计准则》中提出的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与先前审计署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即审计 “八不准”廉政纪律,是一脉相承,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正人必先正己,在审计监督中严格执行“八不准”廉政纪律,廉政自律,才能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维护审计机关良好形象,保障审计机关依法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此外,《审计准则》第四章“审计实施”之第五十六条,在《审计通知书》中规定了“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有利于被审计单位加强对审计组的监督,有利于审计廉政回访内容的实施。在《审计准则》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中,把“审计职业道德”与“审计质量责任、审计人力资源、审计业务执行、审计质量监控”一起构成5大控制要素,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审计准则》还分别明确了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和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有助于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政勤政意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一岗双责”的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公开性要求。
审计机关政务公开是有效防止腐败,使审计权力在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轨道上依法规范、公开透明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一项有效措施。审计署先后制定了《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等一系列审计机关政务公开的制度规定。
而审计公告,则是审计机关政务公开的重要载体和工作特色。审计机关推行审计公告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推行审计公告制度,是坚持政务公开、建设法制政府的需要;推行审计公告制度,是加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需要;推行审计公告制度,是提高审计机关自身工作水平,提高审计质量和效能的需要。
《审计准则》对审计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明确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审计机关要将开展各项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实行公开。在“总则”第十条规定:“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二是审计机关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在第五章“审计报告”中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的法定义务,是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的有效方式。“公告是原则,不公告是例外”。依照有关法规和国际惯例,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机密等内容外,审计结果要逐步做到全部依法向社会公告。
但是,审计公告又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审计公告不但将被审计对象的财政财务管理的好坏公诸于众,促进被审计单位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落实整改;另一方面也将审计机关自身工作质量的高低公布于社会,审计人员的责任随着公告的实行一目了然,审计必须做到温家宝总理提出的“依法、程序、质量、文明”的要求,依法、客观、公正、真实地作出审计结论。也有力地促进审计质量责任制的落实和审计机关廉政建设,个别人以审计原则做交易的现象将受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被审计单位和公众舆论的更有效的监督制约。所以,落实审计公告制度对各级审计机关的各项审计工作、审计队伍建设、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确保审计公告的准确、客观,审计机关必须全面提高审计质量,完善审计法规制度体系,审计机关必须树立法制意识、廉洁意识、以人为本的意识,不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
总之,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审计准则》,深刻理解其中蕴含的廉政内涵,切实用《审计准则》来规范指导审计业务,严格依法审计,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规范审计行为,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审计工作深入发展,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约“免疫系统”功能,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阜阳市审计局纪检组李援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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