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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廉租房管理办法 明确配建比例产权产籍

2010-09-26 11:35 来源:吉林省审计厅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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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拓宽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进一步完善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我省连续出台了《廉租住房配建实施办法》和《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廉租房配建比例、产权产籍及腾退制度等问题予以明确。

  《廉租住房配建实施办法》规定,新建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享受国家、省关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房屋产权归地方人民政府所有。建设成本由所在地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关于“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等规定筹集,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配建廉租住房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满足设计规范规定、基本使用功能要求,达到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完备,建设标准符合要求。配建应满足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政策规定的50平方米标准范围内;按照栋或单元集中安排;分期建设的新建住房项目,可按期进行配建。

  据介绍,该《办法》所称配建,是指在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以下称新建住房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的5%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新出台的《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廉租住房分配后,保障对象实行实物配租过程中物业服务、出租出售、产权产籍和腾退等方面问题予以明确。《办法》规定, 廉租住房小区实行属地化物业管理,各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使用人在租赁期间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的,退房时不予补偿。另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依据有关规定向民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收入、住房、人口及资产变动等情况,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重新确定保障资格。

  该《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廉租房退出条件。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保障对象的保障资格。(一)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二)将廉租住房改变用途的;(三)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超出当地政府确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的;(五)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七)违反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和约定的其他情形。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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