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信息化条件下的审计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陕西省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十六条,明确了审计对象和范围,包括本省各级审计机关、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被审计单位以及为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服务的相关机构。规定了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存储、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业务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业务数据的信息系统。
《办法》要求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接口和完整的系统管理日志记录功能。《办法》对被审计单位在配合审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相应责任追究措施。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更换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故意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议主管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电子数据资料,隐瞒或者提供虚假及无法识别的电子数据资料,在规定保存期限内覆盖、删除、销毁电子数据资料,不设置、不开放且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设置、不开放符合审计需要的电子数据接口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办法》对在本省范围内为被审计单位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的机构,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开发和销售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审计机关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开发、销售具有舞弊功能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相关机构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明确各有关单位在审计工作中的权力和义务,强化政府审计职责;有利于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为促进陕西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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