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审计局对非国有企业进行审计调查
近期,满洲里市审计局对非国有企业审计调查中发现,部分非国有企业存在对职工个人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严重侵害劳动者个人利益,同时也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漠视。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 第五条规定“ 凡在我区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都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审计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部分企业经营亏损,难以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保费;
二是有些企业缴费基数与实际发放工资不符,应缴与实缴存在较大差异;
三是部分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或人员流动性较大,未将应保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四是有些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意识不强,少数企业负责人只考虑个人利益把为职工缴纳社保费视为一种额外负担,没有做到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
一、建立稽查、核定、劳动监察整体联动机制和企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信息比对长效机制,切实核准参保人数和征缴基数,做到应保尽保;
二、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定期组织对参保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随时抽查,对一些有疑点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加强案件查处的指导和督办;
三、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提高社会保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公开各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办事程序,加大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对保险经办机构监督力度,全面推动社会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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