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审计局出台审计整改跟踪督办办法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整改检查督办工作首次予以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10月21日,苏州市审计局为明确责任,加强审计整改督办工作,在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苏州市审计局关于审计整改跟踪督办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审计机关内部的审计整改督办行为。
该《办法》主要有三项内容:
一是明确了责任:各处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回访,项目结束后应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整改通知》,强调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审计部门。《办法》要求各处室在审计文书生效后的3个月内组织对被审计单位的回访,检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采用后续审计的方法进行督办。
二是强化了考核:要求各处室切实提高督办意识,将审计整改纳入审计项目实施过程的重要内容,明确了没有整改成果的审计项目就不是完整的审计项目,并将整改督办工作纳入该局 “三优三先”的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通报。
三是规范了内部流程:各处室按季度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填写相关表格,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形成《处室督办情况报告》,及时向法规综合处报送。法规综合处整理和汇总后,每半年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向市政府和审计整改联合督查领导小组报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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