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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2010-12-07 22:08 来源:湖北审计厅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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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襄樊市政府近日采纳国土审计建议,制定下发了《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切实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一是实行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新增建设用地供地、新开工项目用地台账,对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定期评价分析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每季度向当地政府、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一次,每半年向社会公开一次。二是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纳入新开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畴,市区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规划、国土、发改、城管等部门实行联合验收。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三是建立建设用地检查制度。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采取分级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单个建设项目用地在200亩以上和市区中心城区内的用地,由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日常检查。各县(市、区)由所在地政府牵头组织日常检查,市国土、发改、规划、监察等部门联合进行抽查。四是强化违法违规用地问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建立违法违规用地单位名录,加大查处和问责力度。对违法用地企业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必须先依法处罚、追责到位后再予补办。对不按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以及闲置荒芜土地的企业,除按约定追究企业违约责任外,禁止企业在纠正问题前参加市域内新的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五是规范建设用地转让管理,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严格审查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审查用地单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情况,未按约定条件使用或闲置的,禁止转让土地。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必须补交其少缴、免缴或返还的土地出让价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项目少缴、免缴或返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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