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出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近日,濮阳县根据《审计法》、《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了《濮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濮县政文〔2010〕227号)。
《办法》呈现的特点:一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同时,开展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二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三是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工作。四是计划投资或实际投资达到2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列明: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五是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六是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七是审计机关可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指标,评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效益性。八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办法》特别规定,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办理竣工决算价款,所建工程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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