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公安局建立六项内部审计整改落实制度
近日,为贯彻落实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制度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机关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确保内部审计作用充分发挥和审计成果的充分转化利用,宜昌市公安局确立了六项内部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制度。
一、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纪检监察、督察、组织人事、法制、装备财务、信访、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审计整改工作,并落实一名联络员。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审计部门通报前一阶段有关单位审计整改情况,协调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为干部的管理、监督、选用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各部门、警钟积极支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二、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对有财经违规行为需要被审计单位纠正和改进的,审计科根据领导批准的审计结果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违反财政纪律情节轻微的,可在审计意见书中指明并责令被审计单位纠正;需要依法给予处罚的,可报本部门、本局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下达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下达后,存在问题的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回复整改报告,由局审计科检查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三、建立审计整改督察制度。将审计结果纳入市局对各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促进被审计单位及时认真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审计科建立审计结论落实情况台账和审计决定执行信息库,对审计结论落实程度进行评估和考核,将审计结论落实情况作为审计项目质量考核的内容纳入到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当中,强化对审计部门自身和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四、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重要审计整改事项应按要求先行上报审计整改方案,制定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科和主管部门报送整改结果报告。同时,审计科及时掌握审计整改情况,定期将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报市局领导,每年将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汇总分析并专题向市局报告。
五、建立审计整改责任问责制度。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公安局对各单位目标考核和领导班子落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因整改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人员按《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六、建立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化制度。做好廉洁审计公示、审计结果公告的基础上,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公开,以公开促整改。一是在被审计单位公布审计整改情况;二是每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等重要审计整改结果,向市局相关部门通报;三是对整改积极并取得较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和表扬,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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