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杭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工作亟待规范
余杭区审计局在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履职不到位,亟待规范和加强监管。
一是履职缺位,未能按规定及时确认工程量。监理人员按相关职责规定,应对相关工程量及时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记录。但审计发现监理未能按规定及时确认工程量情况较多,特别是乡镇、村为建设主体的政府投资项目,由于业主相关意识的缺乏,对监理要求不严,导致监理工作走过场,对主要工程量特别是隐蔽工程量不能及时确认,监理的现场管理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二是履职越位,超越范围对工程量变更进行签证。监理人员对于工程变更不区分原因,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内容都予以签证情况较普遍。作为业主委托管理现场的工程师,监理人员承担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和对工程变更审查确认的职责。实际操作中许多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造价增加的情况监理都予以了确认,造成了工程价格的高估冒算。
三是监理人员乱作为,未对相关工程量进行核实就予以签证。审计发现部分项目监理人员所签证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差距较大,甚至将减少的工程量签证成增加工程量。如某工程涉及松木桩工程量变更,联系单上反映增加松木桩2000多米,审计发现实际减少了200多米,审计核减近6万元。造成这种情况主要是监理人员现场管理不到位的同时未对工程量进行复核,直接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数据予以签证,与实际工程量不相符,为施工单位高估冒算提供“帮助”。
监理工作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主要起着质量管理、费用管理、进度管理的作用,监理工作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造价、进度。针对以上问题,审计建议:
首先,作为监理工程师要严格自律,端正自己的位置,切实履行替业主监督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进度的职责,充分发挥其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其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监管及业务指导,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监理行业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并进行相应的处罚,确保监理工程师能按职业规范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理。
再者,建设单位作为与监理单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主体,应切实对照合同相关条款,对监理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督,对于监理人员不到位,工作不负责的要依据合同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为切实调动监理工作的积极性,也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奖励机制,做到奖罚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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