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审计促进完善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
近期,在对宁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针对劳动保险费收缴存在欠缴数额较大、缓收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审计人员提出了研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完善内部操作规程,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做到应收尽收的审计建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高度重视,经过认真调研和讨论后,5月23日,联合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实施细则》,对我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收取、拨付、调剂等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保险费管理工作。
《细则》规定,劳动保险费在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招标报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中单独列项,统一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3%收取,不列入竞争性费用,应当在开工前预缴、竣工备案前结算。建设单位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劳动保险费,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减免劳动保险费。对于投资大、工期长,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由建设部门提出办理分期缴纳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但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纳额的60%。建设单位未缴纳劳动保险费的,建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开工手续;未结算劳动保险费的,质监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登记。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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