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区出台审计办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涪陵区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有效使用,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于近日出台了《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接受审计监督。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办法》规定区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所有投资项目必须预留不低于10%的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对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办法》规定区财政部门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常年专项,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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