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全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淄博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结合淄博具体情况,制定出台了《淄博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共分为六章三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明确了列入审计对象的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至少要接受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暂行规定》要求,市及区县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干部监督管理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并切实保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并明确指出审计部门作为会议的召集单位;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及时报送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切实促进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实行纪检、组织、审计三部门联合进点制度,实施审计过程中,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派人参加;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建立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审计整改、审计结果利用和责任追究等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并将审计结果纳入重要人事任免、重大案件处理、岗位目标考核的程序和处置、奖惩机制中,同时,要求把审计结果及利用情况存入领导干部本人工作档案。
《暂行规定》还进一步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组织整改,确保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执行,并要限期向组织部门和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确保经济责任审计职能作用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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