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11年6月30日,《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11〕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这是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实施办法》的制定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和《审计署关于印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审经责发〔2011〕122号)的重要举措,对加强我省干部管理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推动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共6章,5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协调,第3章审计内容,第4章审计实施,第5章审计评价与结果利用,第6章附则。
《实施办法》明确指出,经济责任审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包括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下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应当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实施办法》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审计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其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
《实施办法》指出,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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