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九原区审计局四项措施打造“阳光审计”
近年来,九原区审计局为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提升审计效能,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过四项措施打造“阳光审计”。
一是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区审计局公开了审计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程序和审计监督现场工作纪律。公开了举报电话,为社会各界监督审计执法工作提供了方便。
二是实行双承诺制度。审计前,区审计局不仅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提供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还要求审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就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依法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方面,向审计机关做出承诺,强化了内部防范和约束机制,保证了审计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三是实行廉政回执制度。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附上审计工作纪律规定,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审计结束后,由被审计单位填写《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监督卡》向审计机关纪检组回复,如实反映审计组审计期间遵守工作纪律情况、廉政情况、依法审计情况。
四是实行审理科三次复核制度。审计组形成的审计报告初稿在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前,由审理科对审计事项的主要事实表述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引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处理处罚是否合法、评价是否恰当、前后数据是否衔接等方面进行初步复核,并提出初步复核意见书交审计组执行,然后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在收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的反馈意见后,审计组所在部门根据反馈意见,逐步完善审计报告初稿,并将报告及相关材料交由审理科进行全面复核,主要审查该审计项目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建议是否适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复核结束后形成复核意见,交审计组所在部门进行补充完善,审计组所在部门根据业务会议审理意见修订审计报告,形成审计报告正式稿交由局审理科进行最终复核。审理科审查该稿是否按照审理意见进行了认真修订,提出终结复核意见交审计组所在部门执行,再经业务分管领导审阅和主要领导审签后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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